致:喻正坤
您于【2020】年【9】月【5】日定购我司开发的“融创玺园项目”【26-21003】号商品房,因您未按《商品房预定合同》约定交纳房款,亦未依约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已向您寄送了催告函及解约函,现再次通知您与我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解除,定金不予退还,我司有权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特此公告!
咸阳丽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