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恩志先生您好:
您于2023年5月27日定购我司【融创二厂】项目【/】期【6-11603】号商品房,因您未按《房屋认购合同》约定缴纳房款,我司已向您寄送催告函及解约函,现再次通知您《房屋认购合同》解除,定金不退,我司有权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
特此公告
咸阳炯晓置业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