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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女士,史争卫先生您好:
发布日期:2019-02-12来源:西安商报作者:xuya浏览933次【打印】
华楠女士:
    您于2018年12月1日定购我司“丽彩·溪悦城4期(融创·观澜壹号)”项目【10-30502】商品房,因您未按《房屋预定合同》约定交纳房款,亦未依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我司已向您寄送催告函及解约函,现再次通知您《房屋预定合同》解除,定金不退,我司有权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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