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贾兴民(身份证号:61042119580114****)于1995年2月出资190900元(壹拾玖万零玖佰元整元)购买莲湖区幸福村小区11号楼2单元2层西户(11-2-2-4号),建筑面积83平方米住宅一套,并与《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拆建工程处》签订《住宅买卖合同》。1995年6月5日拿到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基建处《现西安市房总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办理的幸福村小区房屋分配证明书、住户手册、管区服务项目收费凭证,并顺利入住至今。因我不慎将《住宅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遗失,现声明所述内容真实有效,因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以及造成贵公司的损失,全部由本声明人承担,与《西安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西安市房总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