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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承担了太多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0-03-24来源:挂失网作者:浏览【打印】


深圳宝安区的刘某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他因为“无照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被罚款5500 
元,到现在罚金与滞纳金累计达11万元,可是他说他从来没有驾驶过三轮车,估计是别人盗用或伪造他的身份证去领了罚单。宝安交警大队的一位负责人说,根据国家有关身份证、驾驶证的规定,在找不到违章当事人的情况下,刘先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时就有这类消息:某人存折上的存款忽然消失,后来发现是被人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了;有人莫名其妙地成为一个空壳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债主或者苦主找上门来;一个规规矩矩的老实人忽然被全副武装的警察铐走,后来才知道他的身份证被犯罪分子利用了,等等。在这个信用交往频繁的时代,身份证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在法理上,身份证是一个人的法律符号,一种社会交往凭证,所以,当事人对身份证负有合法使用和保管的责任。但笔者认为,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份证负责,但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比如伪造和盗用他人身份证,让被伪造身份证者承担所有责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由于社会交往的需要,我们的身份证常常要交给他人,去办理各种业务,号码很容易泄露,被伪造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身份证被伪造,并用于非法勾当,这已经是身份证主人所无法控制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身份证主人就不该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在身份证很容易被盗用和伪造的前提下,我们就不应该赋予身份证太多的法律责任。    在身份证的使用中,可靠的鉴别手段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一个人如果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到银行贷款,然后逃之夭夭,显然,银行并不应该追究身份证主人的法律责任,因为是银行自己没有做好鉴别。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交通处罚上。如果要让身份证发挥更重要的信用责任,还需要增加身份证与主人之间更密切的特征关联,比如通过高科技把个人的DNA信息记载在身份证上。现在的第二代身份证因为储存了更多的私人信息,在身份鉴别上就有了更多的保障。


居民身份证遗失后为什么要登报声明作废,不登报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居民身份证是居民最重要、最经常使用的证件之一, 居民在办理货币存取、户口变更、入学就业、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乘坐飞机、证券交易、商务往来、签订合同、信贷抵押、产权登记、住宿旅游、办理驾驶证、等等情况下都要出示身份证件,如果身份证丢了,就会带来很大的不方便。因此,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一旦遗失,不但要及时补办,而且要登报声明作废,这是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法分子利用遗失的《身份证》作案,防止给社会造成危害,又能减免《身份证》本人的法律责任。

遗失《身份证》后是否登报声明直接影响遗失《身份证》本人的法律责任。

《身份证》遗失后,如果能够及时补办并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的,即使被不法分子冒充用作违法犯罪或者民事活动,均可以已登报声明作废作为抗辩理由,免除自己因被冒用《身份证》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相反,如果没有补办和登报声明作废,或者只补办未登报声明作废,一旦被他人冒充作案的或进行民事活动,都必将会给本人带来麻烦,甚至会因为本人未登报声明作废,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为什么身份证登报声明作废的即可免除因身份证被冒用而产生的法律怎责任?

身份证遗失后在法定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声明作废后即可推定社会上的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已被告知该证件已声明作废,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冒用该证件所产生的一切行为与遗失人无关,遗失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因遗失《身份证》不登报声明作废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很多。

 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好多人因遗失《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时没有登报声明作废,有的被冒充购置电话、借款、抵押、购置车辆等等民事活动,有的甚至被冒充进行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而本人由于《身份证》遗失未登报声明作废,没有向社会公示而难以免责,结果有的成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替罪羊”被迫承担法律责任。

丢失身份证后应及时重新补办切不可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或购买伪造的身份证。

有些人在丢失了居民身份证之后,会借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来办理一些事情,应付有关部门甚至是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管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违反规定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的时候,借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事务还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还有一些人在丢了居民身份证之后,购买伪造的身份证,这是更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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