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失窃遭他人盗刷女子“白送”俩贼6600元遗失声明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18日电:信用卡丢失后被人狂刷,那么持卡人遭受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日前,刘梅就遭遇了被窃贼刷爆信用卡的事。她将售出商品的商家告上法庭,法院判定商家承担70%的责任,由于持卡人没有尽到谨慎保管信用卡和身份证的义务,自行承担30%的损失。
2008年4月8日19:00左右,刘梅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钱包被盗,钱包内装有现金、交通银行信用卡及身份证等,半小时后,刘梅向公交分局报案称现金及银行卡被窃,公交刑侦部门已立案侦查,当晚刘梅向交通银行办理挂失业务,而此时该信用卡已在19:16于华润超市东海店消费6600元。经过公交分局河东刑侦支队民警核实当时录像,盗贼为两男子,初步确定为团伙作案,分别在两处使用刘梅交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消费小票上持卡人签名一栏为“王伟”。
法院在判案时综合本案损失发生的起因进行两方面的分析:首先,本案中被盗的信用卡在被告华润超市东海店处刷卡消费签名,与信用卡正面拼音及预留签名严重不符,故被告在审查签名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其次,原告未尽谨慎保管信用卡和身份证的义务,导致信用卡和身份证一起丢失,增加了被冒用消费的风险,原告对于本案中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2008年7月10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下达了判决。判决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00元的70%,共计4620元。 (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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