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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挂失、遗失声明、辨别第二代身份证真假遗失声明公告
发布日期:2011-09-01来源:声明公告网作者:浏览【打印】
身份证挂失、遗失声明、辨别第二代身份证真假遗失声明

身份证挂失、遗失声明、辨别第二代身份证真假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真假辨别

  视读防伪主要运用的是“定向光变色模具”技术,在平常光线下,当平视2代身份证表面时,表面上的物理防伪膜是无色透明的,适当上下倾斜2代身份证,便会观察到证件的左上方有一个变色的长城图案,呈橙绿色,用左眼观察或用右眼分别观察,身份证上的长城图案的颜色将呈不同颜色。当将身份证旋转90度(垂直方向),观察到的长城图案呈蓝紫色。与通常的激光全息显著不同的特点是,物理防伪膜对颜色的调制发生在反射光方向上(零级光线上),上下转动身份证,从物理防伪膜上反射的光线将有从浅橙到浅绿色的改变。

二代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年?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期限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期限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限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代证”与“一代证”有什么区别?

  “一代证”采用感光化学和平版印刷为主的制证技术,制证工艺繁琐,制发周期长,制作质量差。“二代证”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芯片存储容量大,可写入信息。同时由于证件信息采集传输采用数码技术,证件制作周期相对缩短;证件制作采用了环保材料和新工艺,具有坚固、耐用、环保的优点,使用寿命长。

  “一代证”属于传统的视读证件,只能凭直观视读验证,很难判断证件真伪,查验、核查手段滞后,防伪性能差,容易被伪造。由于“二代证”采用了新技术,具备视读和机读功能,证件信息的存储和证件查询采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可实现联网查询和身份识别;“二代证”数字防伪系统采用了密码技术,防止身份证芯片内存的数据信息非法写入或篡改,从而有效防止居民身份证被伪造。

  “二代证”有哪些登记项目和基本功能?

  “二代证”的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机关。证件具有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机读内容除包括上述登记项目外,还包括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情况和换领、补领身份证的记载。如柳州迁入南宁的公民,身份证表面是柳州的地址,但机读信息中可读出南宁的现住址。

  身份证注意事项

  中国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个人身份证明的重要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身份证被盗后,没有做遗失声明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据统计,近年来因身份证丢失而未及时到媒体作遗失声明,证件被他人冒用购车、安装电话,致使丢证人受损失的事件为数不少,妥善保管身份证关系重大。因此,居民身分证丢失应及时到当地报刊公开刊登遗失声明,并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新证,以避免因遗失身份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身份证被盗后,没有做遗失声明,他人拿该遗失的身份证开通了11张手机卡

  身份证被盗后,他人拿该遗失的身份证开通了11张手机卡,并欠了数百元的费用。这笔费用该由谁承担?通讯公司表示,当事人如果出示的遗失证明时间在他人办卡时间之前,则不需要承担该费用。

  李小姐是四川人,在南宁市上班。去年9月25日,李小姐在南宁市裕丰商场附近逛街,不小心被盗走了钱包,其中一起丢失的有她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当天我就去解放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民警给我开了一张身份证的遗失证明。”李小姐说,不久,她又在老家补办了一张身份证。而在今年8月,她搬家时,派出所的遗失声明又不小心弄丢了,重新补了一份遗失声明。

  不久前,李小姐用自己的新身份证去南宁市五一路一家通讯公司入网,想办一张手机卡,工作人员通过电脑查询,发现从今年4月份开始,有人陆续地用她的身份证办了11个手机号,并总共欠下700多元的费用。“当时我都弄糊涂了,之前我从没用过手机,怎么会办了11张卡?”李小姐有些不相信,但她自己看到,电脑上登记的身份证号与她的身份证号是一致的,这时李小姐才明白过来,原来是有人用她遗失的身份证开了户。

  10月5日,记者来到南宁市东葛路一通讯公司查询,证实的确有人用李小姐的身份证开了11个手机号,这些手机号均因欠费停机了。李小姐说:“这些费用难道由我来支付么?我已经到派出所挂失了。”该通讯公司一工作人员告诉李小姐,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向通讯公司出示的遗失证明,如能证明挂失时间在他人办卡之前,则不需要承担该费用。他们将对李小姐的情况作进一步调查,之后给予处理。(转载自2006年10月6日南国早报)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姓名:欧燕,性别:女 ,本人于2009年11月2日早晨在宜宾10路公交车上钱包被盗,里面装有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现金等物。如有好心人拾得,请与本人联系,谢谢!电话:13568083628

并特此声明:本人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号 51152119870109****自被盗之日起作废!除本人外无论何人拿此身份证办理任何业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与本人无关,如发现非本持卡人者,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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