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张冠李戴”,相关法律亟待修订
2014-01-30 16:40
来源:挂失登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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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信息通过了资格审核,我要参加这次的公务员考试,已经不可能了。但下次报名还会不会出问题?”3月30日傍晚6点,因为无法注册真实的考试信息,成都某高校研究生郭云(化名)错过了今年上半年的四川省公务员考试。(4月7日《华西都市报》)
时下,这是一则再普通不过的消息。说它普通,一方面是因为近年发生身份证被冒用的事件太多,影响 的当属“罗彩霞事件”,其它不足以吸引公众眼球的,有冒用他人身份办结婚证的,有办房产证的,有办金融卡、手机卡的,还有从事非法活动的……在百度上输入“身份证信息被冒用”,可以搜索出近4000条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就是冒用者的违法成本太低。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如果不从事犯罪活动,充其量交个罚款了事,为此而“坐牢”的鲜有可闻。
法律太过温情,违法者便会有恃无恐,这是必然逻辑。相对于冒用者,被冒用者或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拿郭云来说,本次不能参加公考已成事实,下次公考的要求有没有变化,还能不能参加注册,都是求知数。可以说,郭云损失的是自己的“理想”和“前途”,这些无法用金钱衡量,冒用者的十日拘留难以弥补其心灵创伤。
从某种意义上说,身份证信息和个人财产同等重要,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实则也是一种变相的“盗窃”,带给被冒用人的精神伤害,有时并不亚于财产损失。盗窃罪自古入刑,且判罚足以震慑人心。而《居民身份证法》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的行为,只有在“从事犯罪活动”时,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郭云这件事情,冒用注册者是不是在从事犯罪活动呢?答案如果否定,我想,若不失去这次机会,郭云宁愿被别人偷抢去身上的钱财。到这个程度,《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条款是不是该完善了呢?
近年来,随着社会监管机制的逐步完善,电子“验身”产品的普及,身份证在个人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颁布有7年时间,有关条款已明显滞后于现在的社会形势,期待早日进行修订、完善,及时给现代版的“张冠李戴”事件拴上缰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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