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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挂失或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0-04-29来源:挂失网作者:浏览【打印】
      一直以来,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常判定因丢失身份证未及时挂失的事主承担部分责任。

  针对公安部日前所称: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法律界人士表示,公安部的解释应仅仅指刑事或治安责任,在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前,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仍有可能判决未及时挂失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身份证被冒用存款被盗

  储户王伟(化名)家住广州市花都区。2008年10月21日,他在花都区信用社存款5万余元,定期一年,到期时间为2009年10月21日。但在2009年8月14日,他发现自己的定期存折被盗了,随即前往花都区信用社下属的一个分社办理挂失。但信用社方面告知,他的5万元存款和利息已经于2009年7月30日被他人挂失后全部取走。王伟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随后将花都区信用社告上法庭,认为信用社没有认真审核取款人的身份,导致自己的存款被人盗取,要求信用社赔偿本金及利息。

  信用社方面则辩称,工作人员已认真审查了客户提交的身份证和存折,核对了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客户的外貌特征,并上网核查了身份证,依操作规程留下经客户签名确认的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后才按照规定付款。

  疏于保管证件担八成责

  法院审理认为,储户负有保密其账号、户名及密码的义务,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折,并将存折与身份证分开存放。但在本案中,原告对存折及身份证保管不善,连何时丢了存折及身份证都不清楚。更有甚者,原告在发现身份证遗失后,并未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可见原告防范意识薄弱,疏于保管存折及身份证,导致存折及身份证丢失,要承担因此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对存款被盗取一事,原告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终判决,花都区信用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其损失应自负80%的责任,花都区信用社向王伟赔偿1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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