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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丢失

2014-03-23 11:20 来源:挂失登报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问题】

    普通发票如物业费发票,在邮寄等环节丢失后,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会计凭证,能否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不可以,如何解释增值税专用票丢失后,履行登报声明作废等流程依然可以抵扣进项税,而普通发票则不能税前列支?

    【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受票方丢失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32号)规定,受票方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方依据受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验旧核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参照上述规定,受票方丢失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或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或者依法履行开具红字发票法定程序,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入账并税前扣除。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因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对丢失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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