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注册机关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负责首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工作;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年,拟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五)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七)通过护士执业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或取得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又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证,且目前不在护理岗位的人员,不予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三、执业注册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注册条件。
申请执业注册的护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4.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证明原件;
6.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提交的材料统一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身份证、学历证书、临床实习证明、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除外)。各种表格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得漏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式样和规格。
(三)注册程序。
1.材料准备。申请人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交所在(拟聘用)机构;
2.机构意见。申请人所在(拟聘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是否同意其注册的意见,并由机构法定代表或授权者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录入信息。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录入本机构护士注册信息;不设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信息录入由自治区卫生厅护士执业注册受理窗口负责;
自治区卫生厅自受理注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在《护士执业证书》上予以延续注册登记,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
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护士延续注册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办理。
护士延续注册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出规定。
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延续注册。
五、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卫生厅将注销其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
注册护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因辞退、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岗,所在机构应在三个月内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六、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3.因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被注销注册的。
护士申请重新注册的,除按照执业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定点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工作和学习任务等除外。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
4.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二)变更注册程序。
在区内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需在区内不同医疗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或在外省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拟在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注册申请人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注册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变更注册报告及相关材料后为其办理变更注册。
转入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的护士,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变更注册。
(三)出省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拟执业地注册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注册材料;
2.收到注册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变更注册后,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向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四)办理时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遗失补办
护士遗失护士执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补办证书的,需在自治区内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刊原件完整版面等下列材料办理补发手续。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1份;
2.当地市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完整版面的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半身彩色照片1张;
九、护士换证工作
(一)换证人员条件。
1.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的可以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2.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
3.身体状况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换证申报程序。
按照本规定第条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准备换证材料,录入信息,由医疗卫生机构集体或申请人个人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查,经审查合格予以换发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原件;
6.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制证用,照片一角粘贴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
持外省《护士执业证书》入省办理换证手续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旧版《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执业机构、注册机构和发证机关审核盖章。
十、其他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医疗卫生机构聘用护士,不得有《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或医疗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县(区、市)和市卫生局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情况属实的,自治区卫生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四)申请人、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中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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