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学生若丢失学位证、学历证书等,学校查实后可出具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说,学历证书丢失或损坏,就只能出具学历证明书,不能再补办学历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的式样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包括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证明书应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和‘因证书遗失,特补此证,以兹证明’相关字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标注,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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