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暂行办法
(试 行)
为加强我县职工档案管理,规范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档案法》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联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补办认定。因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的职工档案丢失、损毁,不予以补办认定。
第三条 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本人可向县人社局申请补办认定,补办认定后的档案交由县人社局档案托管机构托管。
第四条 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接受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类职工。
第六条 职工档案中的下列材料丢失、损毁,可以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一)招收录用、招聘、招用、分配和安置材料;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
(三)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
(四)档案工资材料;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
(六)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
第七条 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补办认定招收录用、招聘、招用、分配、安置材料的,提供能够证明以上情况的有关原始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二)补办认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或者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材料的,提供经原出具分配、安置手续的劳动保障、人事、民政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的有关分配、安置存档材料复印件;
(三)补办认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的,提供原户籍迁出地或迁入地公安部门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迁入底案复印件,下乡所在农场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信,或出具单位加盖公章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名册)复印件;
(四)补办认定学历材料的,提供毕业证书或者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
(五)补办认定岗位技能(职称)证明材料的,提供评聘岗位技能(职称)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本人持有的证书;
(六)补办认定档案工资材料的,提供单位原始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记录)或职工工资发放名册、调整职工工资名册复印件及同期参加工作的职工历次工资升级过程表;
(七)补办认定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的,提供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调出、调入职工审批单、审档报告表、介绍信存根的复印件,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证明,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证明,缴费单据,手册(证);
(八)补办认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变更材料的,提供重新补签的劳动合同书和补办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手续及干部解聘手续。
第八条 补办的职工档案证明材料不得涂改、篡改,否则视为无效档案材料。
未经审核认定,职工个人或责任单位私自涂改、篡改的档案材料,视为无效档案材料。
第九条 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结论,加盖认定公章后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档案一经找回,仍以原档案为准。
第十条 责任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如实申报补办职工档案的相关材料。对虚报或者瞒报的,或已骗取补办认定文件以及相关待遇的,取消其申请认定资格,所骗取认定文件及相关待遇由人社局予以取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山东省档案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责任单位不履行申请办理补办认定义务的,当事人可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补办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郓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干部和聘用制干部档案丢失、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补办认定工作程序
2、档案目录
3、补正材料通知书
4、受理通知书
5、认定书
附件1:
郓城县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程序
为确保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依据《郓城县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县人社局提交补办认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职工履历、丢失损毁的原因,补办依据(有效材料)。
二、申请单位依据县人社局提供的建立档案目录,负责组织收集补办认定应提供的有关凭证、证明材料,申请补办认定档案职工的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个人补建档案的履历自述材料。
三、申请单位劳资部门与职工本人一同到县人社局提交补办认定材料。
四、县人社局接到申请单位补办认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拟补办认定职工档案的名单及补办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五、县人社局认为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由申请单位继续收集补充材料。
六、县人社局在办理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工作中,接受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督。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认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凭补办认定材料建立职工档案。
七、奖励材料。
附件2:
档 案 目 录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查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收录用、招聘、招用、分配和安置材料、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附件3:
补正材料通知书(存根)
编号:
:
你(单位、个人) 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
的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申请,经审查,材料不齐,需补正下列材料:
请予以补正
特此通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个人) 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关于
的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申请,经审查,材料不齐,需补正下列材料:
请予以补正
特此通知
承办人:
联系电话: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郓城县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申请
受理通知书
郓档案认定 字〔 〕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申请书及相关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郓城县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的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郓城县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书
郓档案认定 字〔 〕 号
:
根据《郓城县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你单位 同志补办的档案材料如下:
经审查,内容属实,特此认定。
领导审批意见:
申报单位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登报声明流程: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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