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新商报》,第15版上一篇报道《急等结婚却买来“凶宅”》的标题吸引眼球。过去只是在鬼怪、侦探小说中看到的“凶宅”,怎么就会堂而皇之现身于号称具有“独到的魅力”的《新商报》上?
报道一开头就厉声诘问:“结婚是个喜庆事,怎能用凶宅做新房?”为什么称之为“凶宅”?原来,“上世纪90年代末,住在这里的一女子跳楼殉情自杀”。报道意在提醒人们在购买二手房时要了解底细,明确主张不可买此等“凶宅”,更不能用做新房。报道后面在醒目位置还附有两个红字标示的《提醒》,其中说道:“买卖双方可以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写进一条:‘卖方保证此房不是凶宅。’”
对于“凶宅”一词,《现代汉语词典》释为:“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迷信)。”人们通常也都是这样来理解的。其实,曾经住在某房舍的某人跳楼自杀,是一种主观行为,同房舍本身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也不会因此给该房舍赋予任何属性。在这里,鬼神说也好,吉凶说也罢,究其本质其实都是迷信,是违背科学精神的。坊间至今还流传各种各样的有关特定房舍的鬼话,只能说明高举唯物论大旗,态度鲜明地主张无神论,大力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仍然任重道远。至于因历史形成的人文习俗或个人心理等对某些事物有所忌讳,还是应从追求先进文化的角度,在舆论上逐步引导成为有益的良俗。就眼下这个具体问题来说,报上实在不该如此宣扬什么“凶宅”。我们的报纸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支持宣扬迷信。这是一种应有的觉悟,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可有丝毫的动摇。何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宣扬迷信的内容。
都市类报纸自然要更多地关注形形色色的社会新闻,同时必须坚持一元化的指导思想,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不迎合非主流意识形态,不媚俗从众,随波逐流。如果说该报道本身或许还只是漫不经心地与市井传言随声附和的话,那么编稿时用心良苦的《提醒》,则是一种态度鲜明的舆论引导。须知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主具有对该房产的知情权,尤其是要了解房舍的安全性。而报纸公开主张买卖合同中要写入宣扬迷信的内容,如果广大读者以此为据照此办理,恐怕会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交易纠纷,甚至造成一定程度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恶果。
我国法律还规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以其特有的职业敏感,遇到所谓“凶宅”一事,本该及时抓住一个极好的科普话题线索,就此切入,宣传科学、破除迷信。从政治家办报的角度来说,这应该是一种应有的政治觉悟和职业敏感。不想我们现在看到的报道,却不去解惑释疑,正面宣传唯物论、无神论,反而出人意料地找了另一个角度,津津乐道于什么“凶宅”,给迷信的二手房买主心中添堵,予以误导。报纸宣传出现如此不良倾向,恐怕是无意中忘却了神圣职责,主动放弃了必须坚守的舆论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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